【中華陶瓷網】根據生態環境部今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被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放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
截止目前,各地基本完成石化、造紙、陶瓷磚瓦、水泥等15 個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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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前實施的排污許可制度體系仍存在執法體系未建立,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排污單位法律責任未明確,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現場普遍等問題。
為此,1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最新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是對《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和完善,包括擴大排污許可證覆蓋范圍、規定了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等。
《條例》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屬于明令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的;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不能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未提供出讓指標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的相關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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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排污主體的法律責任,《條例》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將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并處每日兩千至五萬元罰款;
違反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將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超濃度超總量排放污染物,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每種污染物、每個排污口分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管理要求排污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監測設施要求排污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自行監測要求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逃避監管的,將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配合檢查、材料弄虛作假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被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等情形,可處五日至十五日拘留……
此外,《條例》對排污許可事項、排污交易要求、排污管理等方面也進行了詳細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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